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新时期文物工作面临的形势,积极探索发展我省文物事业的新思路、新举措,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推动文物保护工作,促进博物馆建设,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文物。
《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文物保护法》和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对现行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使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文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五纳入”要求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是各级政府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甘政发[1996]53号),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必须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近、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文物比较丰富的地方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博物馆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这些目标顺利实现。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部门和有关文物专家参加,将文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特别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的保护,制订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藏密集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或风貌协调区,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要把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按照
《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流散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等,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于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各地要专款专用,保证足额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