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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3.重组企业分离出的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但要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用。对困难较大的学校、医院可适当给予优惠,以保证其生存发展。
  24.重组企业分离职工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要依托社区管理为主,分层次进行,逐步把企业退管机构的职能移交给退管组织,实行企业退休职工属地化、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退管机构管理的原企业退休人员其发放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继续运用原渠道筹措。
  25.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划拨的资产,凡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办理,对从企业剥离出的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转企业按规定要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分离的框架方案及其与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协商的情况说明,已经签订相关协议的须附相关协议。重组分离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办理。
  26.实行整体分离、资产无偿划拨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原企业和接收部门共同核实后,原则上随同资产一并划转,原企业与划转单位的债务担保关系,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由重组企业与接收部门协商维持或重新确定。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经分离改制,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剥离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等非经营性单位的债权债务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由原主体企业按规定妥善解决。
  27.重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新设立的经济实体,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于进入其中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重组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进入重组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进入重组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原主体企业职工,原主体企业和重组分离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重组分离企业,重组分离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重组分离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四、破产和重组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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