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离企业创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服务机构
16.重组企业的达标合格的幼儿园、托儿所,要按照“以生养园”的原则,拓宽服务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办园办所,逐步实现自收自支,提高办园、办所质量。
17.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设施较多的重组企业或厂矿企业分布较集中的地域,鼓励企地共同联合创办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为经济实体,赋予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统一管理由重组企业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
18.重组企业的职工住房要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房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社区服务机构组建物业管理公司,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社会化,真正成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三)分离企业的公安机构
19.重组企业的公安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体制改革工作。经省、市(州、地)政府决定撤销的公安机构人员由改制重组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在其公安机构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改制重组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已完成转制的企业公安机构,要按照新的隶属关系由地方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配套政策措施
20.重组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办经济主体,视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1.重组企业分离的辅业部分和生活后勤服务等办社会机构,经规范改制成公司制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依照《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可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帐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22.重组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经分离改制为企业的,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改制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