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社区管理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移交后的退管机构管理对象包括: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退养家属工、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执行提前退休政策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其他人员的生活费等由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发放。社区管理机构人数,按管理对象的6‰计算。社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按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计算3年,公用经费按人员经费的1.5倍计算,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一次性支付给当地政府。
三、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
(一)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医院
11.重组企业分离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6号)精神,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与稳定、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有利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进行。
12.重组企业分离学校、医院提倡探索多种分离模式。特别鼓励通过改革办学、办医体制,将学校、医院资产从企业母体中剥离出来,作为企业投资并吸纳社会资金、职工入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改制,组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教育、卫生法人实体,统一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卫生行业管理体系,实行公司化运营,提供社会化服务。按照谁办学、谁受益的原则,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教育补贴。对义务教育之外的教学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13.重组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经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后,也可与企业分离,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分离后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以企业在分离前上年实际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为基数,在3至5年内,改制重组企业负担经费的比例逐年递减,过渡期满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企业自办医院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以省上及各地确定的公立医院差额补贴标准为基础,效益好的企业可以高于标准,实行3至5年过渡,过渡期内要加快内部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力争经费自理,自理不足部分由改制重组企业继续负担。过渡期满后,医院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4.重组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医院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人员要按照重组前一年度年末在册实有人数核定。在职专任教师、医生和教学、医疗辅助人员、业务行政管理人员中,具备任职资格和相应任职资格规定的大专院校毕业学历的,经所在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接收。非教学、医护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后交接,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置。被分离学校、医院的人员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5.对少数位于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的重组企业,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院继续自办,但要深化改革,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通过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或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对学校予以扶持,保证企业基础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