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的资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无偿划归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福利性设施和职工实行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4.破产企业的学校移交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和教育教学秩序,更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同时,要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
5.濒临破产改制重组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要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别鼓励通过改制分离方式将现由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的移交
6.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人员,一律以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前一年度年末在册实有人数核定移交。
7.移交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供暖等部门所需费用以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前一年度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基数,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支付当地政府。地处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的破产企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规定,均按企业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特别困难地区可再延长,2年,按5年计算。其它破产企业和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规定,均按企业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8.破产企业学校、医院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时,在职教师、医生、教学医疗辅助和业务管理人员,经所在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合格者应安排其从事原职业。暂不合格者由当地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岗位培训、资格考试,经培训考试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由接受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行政后勤人员按照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比例,经当地教育、卫生部门审核确定,超编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再另按当地国有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费,交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
9.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28号)精神,企业公安机构未经批准改变隶属关系的,有关人员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般职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并同当地政府协商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