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按《暂行规定》的条款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十、前条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产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二)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三)服务性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二十一、前条所说的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前条所说的销货折让,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可以冲减“产品销售总额”或“销货总额”但销货折让的金额须在发票上列明,单独支付给购买者的,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总额或销货总额。
前条所说的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借营业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