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租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八、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九、特区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属于分期支付租金的,可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属于一次性支付租金且数额较大的,可在租入固定资产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企业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维修、装饰的费用,应按租入固定资产的期限分期摊销。情况特殊须缩短摊销期限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十、《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但对企业的经营期限短于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应在企业经营期内摊销完毕。
十一、《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说的筹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业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支出;以及根据协议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特区企业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十二、特区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获取的所得,应合并在该企业当年度的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财产现存价值+转让费用)
财产现存价值=财产原价-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金额
转让费用包括:为转让该项财产而发生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清理费以及其它与财产转让有关的费用。
十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可以按销货净额、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现将按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一)按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二)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业、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业、咨询业,以及其它服务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