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要求,加快、加大对“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环境整治,使其环境景观与其历史和现状达到谐调相宜,珠连璧合。
在宁波“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规划范围内获准的基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进一步搞清与“海上丝路”文化遗产有关的内涵,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未经文化(文物)部门批准,不准在“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包括爆破、钻探、挖掘等任何建设工程。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安全及其整体环境的活动。禁止在“海上丝路”文化遗产规划区保护区范围内出让土地,随意挖河、取土,禁止排放废水、废气和堆放废渣、垃圾、建筑材料;严禁乱搭、乱建和一切有碍“海上丝路”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对已有的污染“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设施,必须限期整改、治理。
五、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对“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加强管理和合理利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必要的“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博物馆、纪念馆,向广大公众开放;认真负责做好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研究交流等工作,充分发挥其游览、审美、休憩等功能,成为对广大公众与青少年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审美教育的理想场所。
六、文化(文物)部门、高等院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等要积极组织开展对“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化、多学科的学术研究,制定规划,设置课题,加强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精心组织学术研讨和学术成果出版,积极培养学术科研人才,努力使“海上丝路”文化遗产整体学术研究水平向深度和广度推进。
七、各地、各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确保“海上丝路”文化遗产安全。要加大执法力度,公安、工商、海关、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坚持权责统一、防治结合,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一切盗掘、盗窃和破坏“海上丝路”文化遗产的各种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法人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必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