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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附件2:         其他取消供应建安发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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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属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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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龙发实业公司                   │罗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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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市广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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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圳市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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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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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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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市供电服务公司南头供电服务部            │南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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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深圳市供电服务公司沙头角供电服务部           │盐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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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市供电服务公司宝安供电服务部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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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农电公司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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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深圳市威宝达实业有限公司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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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市宝安自来水公司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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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圳市宝安沙井镇自来水公司               │宝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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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南澳农电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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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深圳市平湖自来水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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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深圳龙岗邮电工贸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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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深圳市金络实业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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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深圳供电服务公司龙岗供电服务部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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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深圳市骏龙达自来水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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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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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深圳市龙岗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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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深圳市龙岗区燃气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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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深圳市龙岗坪地供水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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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深圳市坪山镇自来水有限公司               │龙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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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报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 深地税办发[2000]57号)

各分局:
  根据4月28日局党组会议精神,现将我局电子报税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子报税实行免费培训,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但由安装公司收取的安装费可以按原定标准收取。
  二、各分局要积极开展电子报税工作,纳税户可以在系统所有的电子报税方式中自愿选择一种报税方式及工具。
  三、推行电子报税工作要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分局只能宣传电子报税的优越性,不得发文通知企业使用某种指定的报税方式。
  以前规定与本文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地税发[2000]152号)

各税务分局、各运输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国际海运业及其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需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到主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除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二、纳税人对专用发票的联次有其他要求的,可申请自印。申请自印的企业仍需提交交通部的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三、按照国税发〔2000〕9号规定,此两种发票必须使用电脑填开,手写无效。纳税人必须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购领或申请自印发票,也必须按照我局印发的发票原样填开,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业票据启用的时间及其他规定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各分局对上述两种发票的需用量,请在3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安排印制。东鹏印刷厂在3月25日前必须完成印制任务。3月28日前各分局到市局征管处调拨,保证各企业在4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深地税发[2000]16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任何企业(包括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检(稽)查,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最终应由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挠或干扰税务检(稽)查。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格外珍惜,对承担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任要坚决履行。
  二、各分局要适应新的征管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所属辖区企业的控管。以发现存在破产可能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税务检查,出具税务检查结论。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要严格依法检查,积极主张税款,加强与破产清算组及人民法院的联系。
  三、各分局在对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遇到困难要主动向市局反映请求支持,有问题要多请示汇报,防止工作被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允许建安
       税款代征单位使用小面额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深地税发[2000]213号)

各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622号)精神,深圳市所有建安企业(含代征单位)及个体施工队伍应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市局考虑到从事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安装等小工程的纳税人,由于工程小、数量多、结算频繁,纳税人每一笔收入均要到征收大厅开具发票,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也加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负荷。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有利于建安税收的控管,市局决定凡从事上述小工程的单位,各分局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并供给小面额建安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事水、电、电话、煤气、有线电视安装等零星工程并且财务制度和帐册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各分局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并供给小面额建安发票,但必须按5.72%的综合税率全额代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其他从事建安工程的单位及个体施工队伍,应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
  二、供应给代征单位的建安发票仅限于佰位和仟位发票,每次供应佰位发票不得超过2本,仟位发票不得超过1本,供应发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三、各分局应严格审查代征单位的资格并向市局报送代征单位名单,说明代征范围、代征税种、情况和理由。经市局批准后,各分局再签发委托代征协议书给各代征单位并报市局1份备案,同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四、各分局与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结算问题仍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暂行)》(深地税办发〔1999〕38号)规定执行。
  五、各代征单位必须健全发票、税票管理,确保发票、税票的安全,各分局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使用发票大头小尾、转让发票使用等违法行为的代征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所偷逃的税款,并处以所偷逃税款5倍罚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发票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收回建安发票,取消代征资格。
  六、本通知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2000]257号)

各分局: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将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并在系统内通报检查结果。此项工作将列入量化管理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分局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此办法有抵触的,按此办法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定额复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双定户定额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是对双定户定额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审查的工作,是规范双定户定额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复核工作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并列为各分局当年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章 复核规程

  第五条 征收分局、检查分局按各自的管理范围组织复核工作,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收所参照以下复核规程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科室拟订复核名单,报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二)主管科科长将经审批的复查名单安排小组复查。复核小组至少2人以上,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
  (三)主管科根据《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将复核结果通报对应管理科(指征收分局的管理科和检查分局的检查科,以下同);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六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程序:
  (一)复核工作负责人根据市局征管处的统一要求确定复核名单。
  (二)组织复核小组复核。
  (三)将《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交管理科,由管理科根据《双定户定额复核表》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并由对应管理科将《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追补税款及罚款决定书发送纳税人。同时,管理科负责将复核结果录入电脑,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纳税人的定额,以公平税负和确保地方税收足额征收。
  第七条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程序核定定额。
  (二)是否按规定的方法核定定额。
  (三)是否按规定填写《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
  (四)发票使用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五)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其中房租费或承包经营费、水电费、电话费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以原始凭证为依据。
  (六)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收入与申报纳税情况。
  (七)核定定额的准确情况。
  第八条 复查小组应填写《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
  《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复核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复查纳税人名称、电脑编码、所属管理分局。
  (二)成本费用申报情况。
  (三)原核定定额情况。
  (四)税务机关复核情况。
  (五)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第九条 双定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收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三章 复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收分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调查科负责,检查分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审理科负责,宝安、龙岗分局由征管科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分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分局内抽调人员组成复核组。复核组的组成人员根据需要临时抽调。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的复核工作由征管处负责。征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系统内抽调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十二条 各分局每年复核的户数不得少于当年调整定额的纯地税双定户户数的5%。各分局应合理均衡安排每月的复核任务。
  第十三条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工作,具体时间、复核户数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通过复查,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工商业户经营收入额申请核定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5日 深地税发[2000]288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临时经营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6年3月5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原来对建筑安装企业下发的具体管理办法,对部分承接了零星工程,但未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且企业注册地与工程所在地不一致的非建安企业,仍暂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不给予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今后如有修改,再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
  二、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圳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出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视同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三、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前已进行了试营业的酒楼,在试业期间,由于其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可视为临时经营户进行税收征管。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13日 深税发[2000]388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90号令)印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局经讨论研究,特制定《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便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市政府第90号令时可具体操作。
  二、各分局要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迅速组织召开有物业管理单位参加的座谈会,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并指定有关管理科(征收所管理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分局局长要亲自抓,并分工1名业务副局长具体抓落实。要制定工作标准,实行责任制,列入年终工作考核。
  三、为使《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各分局(所)应首先抓住大型住宅区和新入伙的住宅楼宇作为突破口,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对于零星楼宇或属于村委、街道管理的楼宇,可以委托屋村管理处、街道、居委会、村委等单位代征,具体情况由各分局(所)确定。在执行中,各单位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贯彻好市政府第90号令。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税款、税票和发票的监督管理。发票由管理科(征收所管理组)管理供应或由发票科管理供应由各分局自定。为便于分局内部分工操作,各分局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市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分局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便抓好《暂行办法》的落实。
  六、市局计算机中心对《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及其它有关程序要编制软件,必须6月30日以前完成,并给有关单位使用,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90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征收分局(所)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第三条 征收分局与本辖区内的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代征税款协议书(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款的代征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家居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领取一式三联的《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登记审核表》填写完整后,携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证经营的临时施工队凭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二)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交税务机关或物业管理单位);
  (三)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物业管理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纳税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的有关内容确定施工装修队伍的类别,属于无证和无帐可查的施工队队伍,适用税种、税率(带征率)按《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见附件3)的第一类个体施工队项目执行。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跨区经营证(在本区域免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审核确定其是否属帐册健全的纳税人并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盖上分局(征收所)公章退纳税人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征收分局(征收所)审核的计税营业额,只代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余税收回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两类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执行。
  对未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或未取得主管征收分局加具了审核意见《登记审核表》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应禁止其进场开工。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对实行综合带征率带征各税的纳税人,要定期将名单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所)备案。征收分局主管科(征收所)对前来办理审核手续的建帐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要即时建立工程登记档案,设定工程编码。
  第七条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1.凡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的价款较合理的,按合同确定的价款征税;2.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确定的价款低于核定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的,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具体见附件2)。
  第八条 凡属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纳税人办理开工手续时,向其填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保证金通知书》,由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纳税保证金。物业管理单位按应纳税款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保证金收据》给纳税人。纳税保证金实行专户保管。工程完工并结算价款时,纳税人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向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实际工程结算款征收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实行多退少补。
  第九条 纳税人须开具发票的,千位以下建安发票在物业管理单位填开,由各征收分局(所)供应给代征单位。万位以上建安发票,必须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征收分局(所)办理填开建安专用发票手续,征收分局(所)审核后予以开具。
  第十条 各征收分局(所)对本辖区内负责代征税款的各物业管理单位设置代征编码。代征税款帐户的开设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代征税款,保管税票、发票。代征税款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手工填票的,使用广东省地税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有条件使用电脑开票的,使用我局印制的滚筒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各代征单位派专人到征收分局计财科、管理科或发票科(征收所)领取税收完税证及发票,发放税票及发票时,由计财科、管理科或发票科(征收所)的票管员在税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加盖征税专用章、发票查验章后发给代征单位。征收分局(所)不得将征税专用章发给代征单位使用。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不得收税不开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完税证,不得涂改,不得分联填写,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不得撕毁。丢失税票的,丢失人应及时写出丢失报告,丢失票证的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人按手工完税证每份200元、电脑完税证每份100元进行赔偿。对于因保管不善丢失发票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局确定:丢失千位建安发票(1本)处以10000元罚款;丢失百位建安发票(1本)处以5000元罚款;丢失税票、发票涉及税款损失的,按损失税款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收取的现金税款要当日存入银行,确保税款安全。税收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执行限期限额制度(限期10天,限额10000元)。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计财科(征收所)提出意见后报分局领导批准,但结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专人结报税款和票证,并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送征收分局相应的管理科(征收所)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后送计财科复核。计财科(征收所)审核无误后,征收科(征收所)将代征税款分别按物业管理单位、税种、税目、注册类型等填开税票,将税款缴入征收分局(所)的现金税款帐户。计财科(征收所)设专人根据《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登记代征税款帐户。
  征收分局(所)每月2次对建安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征收分局(所)根据有关规定,按代征税款总额依一定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5%,具体比例可由各征收分局与物业管理单位签定委托代征协议时定)。
  第十五条 各征收分局(所)有责任对各物业管理单位的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正确使用税票和及时结报税收票款,以及保管、使用发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代征的义务,在代征税款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不予以配合,拒不缴纳税款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征收分局(所)。征收分局(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关税收保全措施进行处理。检查分局要加强与征收分局的配合,确保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征收分局相应的管理科和计财科、发票科(征收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工作的监管,包括税票、发票的领发,税款和税票、发票的结报,税款的清缴以及代征税款情况的统计等,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作和国家税款和税票、发票的绝对安全。主管管理科、发票科(征收所)应将各个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情况录入电脑,并做好档案的管理、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各分局可根据市局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附件:1.深圳市承建家居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略)
     2.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3.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略)
     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刊登在《税务公报》2000年第4期)(略)

附件2:      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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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类型<│核定装修面积(平方米)<  │每平方米计税营业额(整体装修)单位:元┃
┃       │              │<                  ┃
┃       │              ├──────┬─────┬──────┨
┃       │              │低档<   │中档<  │高档<   ┃
┠───────┼──────────────┼──────┼─────┼──────┨
┃普通房<   │核定装修面积 = 建筑面积× │300     │600    │1000    ┃
┃       │<80%            │      │     │      ┃
┠───────┤              ├──────┼─────┼──────┨
┃复式房(别墅)│              │400     │700    │12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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