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
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 深地税发[1998]45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971号)转发给你们,经征求市汽车营运中心的意见,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规定:我市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原申请印制的客票可继续使用到今年12月30日止,明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符合自印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审批。有关企业在1999年1月15日前将旧版发票清理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各征收分局在1999年1月20日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报告发票核销情况。
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
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
(1998年8月24日 粤交运函[1998]1971号)
各市交通局(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道路客运票据管理的需要,决定取消客票票面上的“(票价)含保险费、公路基金及代收过桥(渡)费”字样。“站上补充客票(二)”和“随车金额客票”取消上述字样后,“票价”两字应重新调整字距和位置(见附件),以保持票面整体美观。原客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站上补充客票(二)和随车金额客票修改后的式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494号)
各分局(不含检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粤地税发〔1998〕16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票管员、征收员、代征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三种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我局印制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税凭证”属税款征收无纸化专用税收凭证,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由于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款由国库分税分库,《补充规定》有关不同级预算科目税款汇缴规定不适用我局实际工作。
四、计算机填票仍按现行的一票多税办法填写。
五、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按《补充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按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该帐户只限于结报税款专用,各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纳税帐户的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7日 粤地税发[1998]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所列的税收票证种类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不属于地税机关管理。
(二)地税机关使用的票证,应区分管理的严格程度进行管理。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纳税保证金收据等涉及现金税款的收款凭证要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其他各种票证为非视同现金管理票证,管理的各环节参照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进行。
(三)地税机关向银行办理汇总缴纳现金税款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印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四)征收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刻制,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市级局刻制。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
(一)市级局按年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市根据半年报表,推算全年用票量,预计下一年各类票证计划用量,于七月底前上报省局。市以下单位领票计划,由市级局作出规定。
(二)税收票证实行定期定量领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对领用票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每次领用,原则上控制在个人一本、单位一个月以内的使用量。具体的领发期限,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规定。
(三)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在单位办公室存放票证、票款必须锁入具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专用设施,不能随意存放。
(四)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人)代扣代征税款、代售税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税票、税款的管理规定和违规处罚规定。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填用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一票一税”进行填写。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作汇总缴款使用时,必须按最低一级预算科目分类汇缴,不能将不同级预算科目的税款合并汇缴。
(三)征收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必须先收款后开票,做到票款两清。
(四)税收票证的填写,必须按票证各栏目规定及要求规范填写。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作废处理
(一)对印制质量有问题的票证,要查清数量、登记号码上缴市级局处理。全本票证中发现10份以上有问题的,全本上缴;全本票证中少于10份有问题的,在有问题的票证的备注栏注明“废票”字样,其他完好的票证继续使用;全份中任一联有问题的,该份票证作废票处理。
(二)对填写错误作废的票证,如需重开新票的,除注明“作废”字样及作废原因外,要在作废票证的备注栏内注明新开票的票号。
(三)各种作废票证均需送领导审核签字,以便考核工作质量、控制浪费、防止作弊。
五、关于税收票证及票款的结报缴销
(一)当地没有设立国库经收处的,以及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实行严格限期限额制度。限期为10天(包含双休日,但节日可顺延);限额为:税务征收人员及代征个人1000元,代征单位10000元。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且均不能跨月。
(二)代售印花税票的结报缴销按照上述“双限”规定进行。
(三)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必须严格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双限”规定进行结报缴销;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结报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一个月至少要结报一次。
六、关于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
(一)发现票证损失,要在当天或次日上报市级局,3日内电话报省局,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局。
(二)丢失票证,经多方查找无法追回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呈报核销,核销时限为三个月。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权限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级局批准,报省局备案;25份以上报省局批准。丢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均由市级局批准,报省局备案。
(三)损坏票证专用章戳,要妥善保管上缴换领新章。丢失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呈报市级局批准核销。对损坏、丢失的章戳,要登记备案,原号码作废,不再重刻使用。
(四)丢失已填开的票证,属税款未结报的视同丢失未填用票证处理;税款已结报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七、关于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的处罚,由县级税务机关执行。
(二)对损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责任人,除按规定赔偿外,按次并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由各地自定。
(三)对损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不予并处罚款。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各种处罚在违规行为确认后及时执行。
(六)各种违规处罚除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人员责任外,并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七)对谎报丢失、涂改、大头小尾填写、伪造税票和违反“十不准”规定等手段倒卖税票、窃取税款者,应及时移送监察等职能部门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八、本补充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的《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同时实施,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1998年11月23日 深地税发[1998]51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80号)转发给你们,我局经总局批准印制的电脑滚筒式通用“缴税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继续使用,“退税专用章”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领用时间另行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粤地税发[1998]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总局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我省现行使用及今后印制使用的票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新旧式样完全相同的票证
现行使用的代征代扣完税凭证(手写式、电脑式)、印花税销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税收罚款收据、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汽车)、摩托车使用税完、免税标志与新规定式样完全相同,1999年印制上述票证的式样和填写方式不改变。
二、需作小改动的票证
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新票名称改为“税收通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栏中的“款”和“项”,新印票证时,相应改为“编码”和“名称”。
三、需改换成新式样的票证
目前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是票头冠有“广东省税务局”的旧票,是国地税机构分设时,由于此两种票存量较大,为节约经费而延用至今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此两种票证改用新式样。旧票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止,届时各市县仍未用完的,于1999年1月内按规定手续办理销毁。各市未上报新票使用计划的,请抓紧补报。
四、暂不印制使用的票证
总局规定:是否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由各省级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我省虽有部分市、县要求使用此票,但提出的式样和票面金额五花八门,难于统一;同时考虑到有价证券的管理容易出漏洞,省局决定:暂时不印制、使用定额完税证。另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总局虽有式样,但考虑到我省使用量不多,各地要求又有所不同,该票也暂不印制使用。
五、新增加的票种
《税票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税务违章行为需当场处罚的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但我省财政厅尚未印制通用型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各地如需要使用此票,可先报计划给省局,等省财厅印好此票时,由省局统一领取下发使用。
六、新增加的票证章戳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收退款业务,使用“退库专用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公章或其他章戳办理退税业务。省局已在《税收票证管理补充办法》中规定,退库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刻制,请各市将县级地税机关名称上报给省局,每个县级单位配制两枚,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
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补充通知
(1999年1月1日 深地税发[1999]19号)
各分局:
市局以深地税发〔1998〕457号转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971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所有客票票面上的“(票价)含保险费、公路基金及代收过桥(渡)费”字样取消。
二、“站上补充客票”和“随车金额客票”这二种剪裁式发票除取消上述字样后,“票价”两字重新调整字距和位置(见附件)。
三、原其它定额客票继续使用。
附件:“随车金额客票”和“站上补充客票”样式(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深地税发[1999]117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收取过路过桥费必须缴纳营业税并使用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确保我市1999年度地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现就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管,依法征税。各分局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费税收征管的规定。如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决定减免税或过路过桥费收费单位将应缴税款变通为其他缴纳办法,以及不使用我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发票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实践证明,以票控税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分局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对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不使用我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收费站,应限期改正,否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局。
三、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各分局必须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让纳税人及社会各界都明确: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自觉纳税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税。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杜绝税收流失。
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略)
2.
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略)
3.
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66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20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经营收入时必须统一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否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用票数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自印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粤地税发[1999]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在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暂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234号)
各分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自1999年6月1日起统一购领和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电信业务的范围与粤地税发〔1999〕78号文中所列范围相同。
二、对于用票量大的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通信企业,可按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申请自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电信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电信营业收入时,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
(一)电传;
(二)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电话机安装(包括安装市话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四)电信物品销售,指附带销售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
(五)其他电信业务。
二、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到1999年9月30日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1999]52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34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国家邮政与电信机构分设,为便于税收征管,凡在我市从事电信(含传呼机通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分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必须分别使用我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上述企事业单位,符合自印条件的,可根据自己业务范围及用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现使用的《广东省深圳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详见附件),除深圳市电信局按广东省统一规定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止,从2000年1月1日启用新票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统一发售的该种发票,可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从2000年7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在此期间,已用完原来自印发票(旧票)的单位,应按新的票样申请自印新版发票或到税务机关购领新版发票。
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企事业单位,按征管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粤地税发[1999]2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属下各电信企业使用的发票式样(见附件1、2)下发给你们。《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和《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均为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规格为190×139.7mm,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水印纸印刷。其中,《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主要用于电话机安装、电路出租、设备出租及代理维护、电报、电传和电话等主营业务;《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企业附带销售电话号码薄、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请各地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1.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略)
2.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所有建筑
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资格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622号)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加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现决定取消所有建筑安装企业自行填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统一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含市局批准自行填开发票的12户建安企业,见附件1),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将己填开的发票存根和未填开的空白发票以及电脑购领簿一并送交所属征收分局(所)核销,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存根经加盖验销章后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按保管期限保存)。建安企业自行填开发票可以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二、各征收分局(所)应对自行填开发票的建安企业的所有发票存根和空白发票进行彻底清查,将申请印制或领购数与电脑记录数严格对照比销,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建安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已填开的建安发票要做好清缴税款的工作。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建安企业及个体施工队伍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所)开具建安发票并缴交有关税款。具体征管办法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需要使用小面额(百位以下)建安发票的特殊行业,分局需委托代征并供给建安发票的,必须呈报市局审批后,由市局另行下文规定。
五、各分局要加强对支付工程款单位入帐凭证的检查和监督,对查出以假建安发票和收款收据入帐或未取得有效凭证入帐支付工程款的单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市局有关规定追缴所偷逃税款并从严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建安税款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2000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未经市局批准不得供应建安发票给企业自行填开,一经查出,将追究批准领导、经办人的责任,并按违纪规定处理。
七、各有关分局(所)应在2000年1月10日前完成清缴建安发票工作,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清理建安发票工作的专题报告并附清理结果表。
八、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继续贯彻执行,该文中涉及到发票使用与管理问题与本文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九、从2000年1月1日起,各有关分局(所)填开建安外出经营证和跨区经营证必须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对每个建安工程应建立征管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电脑,加强建安税收征管。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市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各自的业务管理权限,按照征管规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安税收业务需求,于2000年1月1日前报市局计算机中心以便计算机中心及时编制软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取消供应建安发票的12户企业名单
2.其他取消供应建安发票企业名单
附件1: 取消供应建安发票的12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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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属行政区 ┃
┠───┼──────────────────────────────┼───────┨
┃1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福田区 ┃
┠───┼──────────────────────────────┼───────┨
┃2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福田区 ┃
┠───┼──────────────────────────────┼───────┨
┃3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福田区 ┃
┠───┼──────────────────────────────┼───────┨
┃4 │中建三局深圳一公司 │罗湖区 ┃
┠───┼──────────────────────────────┼───────┨
┃5 │中建三局深圳二公司 │罗湖区 ┃
┠───┼──────────────────────────────┼───────┨
┃6 │汕头市达濠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公司 │福田区 ┃
┠───┼──────────────────────────────┼───────┨
┃7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深圳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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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省第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 │罗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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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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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汕头市建安实业总公司深圳公司 │罗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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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艺丰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罗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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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深圳市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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