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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

  简易帐一律使用订本帐簿;复式帐除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和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外,其他的可使用活页帐簿。
  各类私营企业、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实行建帐。
  (三)建帐的步骤
  鉴于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建帐工作应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月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现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各类私营企业实行建帐。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对经营收入实施监控。
  2.从1999年开始,对月营业收入在5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当年年底前建帐户数达到个体总户数的30%以上,对建帐户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
  3.在2000年底以前,全市所有个体工商户基本完成建帐工作,并全面实施查帐征收税款,纳入ABC分类考核评比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建帐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和各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建帐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邝荣章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征管处处长郭烈民担任。成员由杨龙、林伟明、陈治祥、钟惠坡、蔡传珠、李顺骅、黄吉林、黄少华、张阜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具体负责全市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日常工作。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也要相应的成立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长担任组长,一名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征收科(宝安、龙岗分局征管科)、计财科、税政科、评税科、发票科、电脑科科长组成。
  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必须严格按《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科、组、人。各分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安排到有关评税科,集中力量抓好建帐工作。各分局如达不到市局规定的建帐工作指标或建帐后征管不严,造成个体税收收入下降,市局将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年终将此项工作列入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
  (二)大力宣传,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实行个体私营企业建帐,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要完成这一任务,各分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帐的必要性,努力提高广大个体工商户对建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协助。市局办公室宣传科要认真做好建帐的宣传报道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宣传,要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法制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征管处具体负责设计、印制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宣传提纲,由各分局将宣传提纲派发到每个个体工商户手中;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邀请各行业个体户代表及个协负责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例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个体户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建帐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建帐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统一印制帐簿,规范个体经营管理
  为保证个体工商户记帐质量,根据《个体工商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局征管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分别就复式帐和简易设计统一格式的帐簿,并负责组织监制,发售工作另行通知。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户必须使用市局统一监制、统一格式的帐簿。
  (四)做好建帐的辅导工作
  为提高建帐质量,确保查帐征收税款的顺利进行,各分局要切实做好建帐辅导工作。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迅速调配力量,组成若干个建帐辅导小组,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挨户进行辅导,并留下咨询电话,随时解决他们在建帐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还可与税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协议,辅导个体户私营企业做好建帐工作。
  (五)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为强化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后的税收控管,确保税收收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市局拟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做出规定,在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户中普遍使用税控收款机,其机内帐可视为收入日记帐。个体建帐户如不通过税控收款机收款,经举报查实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搞好培训工作
  为提高建帐质量,做好建帐辅导工作,市局征管处、教育培训处及培训中心组织内部税务干部培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聘请的财会人员进行外部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验收。对考试不合格的自行记帐个体户业主要组织再培训,补考;对聘请的财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七)加强个体工商户发票的管理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帐后的税收征管,强化“以票管税”,防止“大头小尾”,“阴阳发票”等违章填开行为发生,市局拟在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推行定额发票和裁剪式发票。此项工作拟在罗湖、蛇口征收分局和龙岗分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或成效后,再在全市推行。
  (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
  为确保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与市国税局、工商局、个体协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定期召开例会,经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建帐工作。
  (九)总结、交流和推广建帐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
  市局年初确定在罗湖、龙岗抓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要继续抓紧抓好,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上述两个分局必须在6月中旬抓出成效并写出经验材料,6月下旬市局拟召开现场会,其余各单位要尽快在各行业挑选1至2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建帐工作试点,并在今年5月30日以前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局。在建帐工作中,凡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市局将予以总结推广,并给予通报表彰。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后的征管问题
  (一)征收计税的方法
  对个体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但应建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业户帐簿上记录的经营收入远低于过去定额的,进行重点检查。各有关分局在今年下半年要调整定额,平衡建帐户与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二)税务检查问题
  承包户、个体建帐户在市局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暂由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所收按属地征收原则进行管理和检查。私营企业建帐后,由检查分局负责检查。个体建帐户参加ABC分类纳税户稽核,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ABC分类检查办法》及《ABC分类检查扣分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三)个体建帐户纳税申报问题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建帐的申报缴税,个体建帐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选择上门申报、传真申报、税务专邮申报及报税机申报等申报方式,有条件的也可实施微机电子申报。
  个体户建帐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仍使用原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填报方法由个人所得税处进行讲解和辅导。
  (四)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建帐户参照上述办法征管,具体由国地税两局相对应的征收分局(所)协商解决。
  五、对个体户建帐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工商户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是规范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也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策,是大势所趋,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各级税务干部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抓好个体户建帐工作。
  (二)齐抓共管,做好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市局各处室及各分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计财部门要抓好个体税源调查摸底、个体税收收入征收入库等工作;征管部门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制订、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手续等工作;税政部门要做好个体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缴税;计算机中心及分局电脑科要做好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税控收款机电脑软件的研究、设计和编制工作。
  (三)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确保个体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并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上报市局,以便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为强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核算,实现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应建帐纳税人的范围和建帐的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核准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二)请帮工8人以上的;
  (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
  (六)征收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就按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财务、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四、除第二条规定以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五、有特殊情况经征收分局局长批准,暂可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薄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征收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及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评税科(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建帐类型,并告之纳税人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应建帐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登记证后20日内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建帐。
  三、建帐户必须按以下规定使用帐簿:
  (一)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二)发生记帐错误时应划红线注销或红字冲销;
  (三)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和装订;
  (四)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应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
  四、个体工商户中的建帐户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销售收入日记帐。
  五、建帐户应按主管征收分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六、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

第三部分 税务检查

  一、征收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应建帐户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复式帐或简易帐;
  (二)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可靠、齐全
  (三)是否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各征收分局(所)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未依照本办法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征收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帐个体户纳入ABC分类管理,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纳税户ABC分类扣分标准》执行,由各征收分局(所)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附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中实际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帐建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按我局对查帐征收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征收分局(所)应对此类纳税人进行跟踪调查,监控税源变化情况,确保建帐后税款稳中有升。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日”均包含本数。
  四、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略)
     3.凭证式样(略)
     4.会计帐簿(略)
     5.会计报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7]329号)

各分局:
  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
  (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
  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注(注: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2年修订后编号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5件(见附件1)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
  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
  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三)注册地征收机关(包括征收分局、征收所,下同)主管管理科(或管理组,下同)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帐册健全企业。在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供上一年度完整的帐簿资料、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及本次承建工程的有关合同、许可证书等资料。主管管理科应按以上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条件的经科长签字后认定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
  二、对帐册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
  (一)帐册健全的纳税人,除深地税以〔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外(企业名单见附件9),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收。
  深地税发〔1996〕39号文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下半年全面进行整顿,在年底前仍暂按原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并向注册地征收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各税。视整顿情况再决定是否从1998年1月1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原由市局或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正式批准自印、购领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0),从本文下发之日起采取与其他帐册健全纳税人同样的征管办法,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征管方式。
  (二)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的管理具体分两步进行。
  1.在电脑管理程序开发应用以前,征收分局应以《外经证》为建安税收管理的主要方式。
  (1)对我市所属建安企业到外地承建工程,需填开外出经营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录入电脑进行跟踪管理。
  (2)对我市建安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征收分局征管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的,按照《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规定,首先由注册地主管管理科按本文第一条第(二)、(三)点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外经证》。
  (3)纳税人持《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征收机关主管管理科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外经证》的各项内容等。同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重点审核其帐册是否健全,对帐册健全的纳税人按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对经审核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在《外经证》上加注意见,并将《外经证》交纳税人退回其注册地征收机关。
  注册地征收机关应当在审核后收回其《外经证》,并通知纳税人应按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征管办法,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注册地征收机关对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退回《外经证》有异议的,可将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处审定。
  (4)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经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栏,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经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式样见附件3)。
  (5)《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从开出之日起1年并可跨年度使用。《外经证》到期后注册地征收分局主管管理科应监督企业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
  (6)在企业核销《外经证》后的一个季度内,注册地主管分局主管科应跟踪调查企业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经证》的纳税人,主管科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征管规程》的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无效的进行查处。
  (7)深圳市外企业来深承建工程的,应凭市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先到登记分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然后到工程所在地征收分局办理工程项目的申报纳税手续。主管科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审核其是否符合建帐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帐册健全企业;否则确定为帐册不健全企业。
  2.由市局计算机中心开发一套建安税收征管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该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登记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建安工程合同、双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合同金额,《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各项内容等;
  (2)受理申报。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按工程结算进度进行的纳税申报,并记录每次开出的缴款书和发票的号码和金额,同时与“登记工程”在记录的合同金额进行比销;
  (3)传递信息。主要在以下两方面起作用:一方面,经“受理申报”环节后,电脑应将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和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的开票情况及时传送给注册地征收机关。注册地征收机关可根据该信息检查纳税人在工程完工后是否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否回注册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将“受理申报”信息传入“电脑逻辑选案系统”,为检查分局选案和检查提供依据和材料。
  三、对帐册不健全(含非建帐纳税人,下同)的征管办法
  (一)首先由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按纳税人工程款结算进度征收营业税,同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然后开具建安专用发票。其中对帐册不健全企业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分别为1.2%和1.4%;对私人建安工程队带征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6%。
  (二)对于小型建安工程等零散税收,从税源控制出发,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委、镇政府、物业管理公司、屋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征收建安营业税并按统一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征收分局和征收所应与以上各部门联系,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如分局(所)能自行控管税源,也可不委托代征。
  四、关于分包工程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由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费附加并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回注册地征收分局缴纳。所需建安发票,凭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和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请填开。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应查核总承包人确实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后方可开具建安发票,同时将营业税税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二)帐册不健全纳税人承建分包工程的,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在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外,其他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的规定与对帐册健全的承建分包工程的企业的规定相同。
  五、规范代征单位的征收行为
  各分局应在本文下发后10天内对现有代征建安税收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上。经清理后确实有必要继续委托代征的或需设立新的代征单位的,各分局需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与代征单位签定的《委托代征协议书》(式样见附件5),经市局审核同意后由分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需供给代征单位建安专用发票的,必须经市局征管处批准。代征税款、税票、发票及代征手续费征收分局应每月与代征单位结算一次。填开发票除加盖税务机关的查验章外,在发票背面应同时加盖代征单位公章。
  代征单位只能征收帐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款,并且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必须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非上述情况的,一律由主管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和填开建安发票。
  六、对企业自行填开建安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检查
  各分局应在7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告之辖区内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纳税人(名单见附件9),并按以下规定对企业自行填开的建安发票进行清理检查。
  (一)对深地税发〔1996〕39号规定的税收属市级收入的11户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暂按原规定由企业自行填开专用发票。1998年1月1日起视情况另行发文取消其自行填开建安发票,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开具建安专用发票。
  各分局应通知11户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对本企业自1995年1月起填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从7月20日起,各征收分局应组织主管评税科和发票科对企业填开发票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对11户企业中的每1户企业应抽查5份已开出的发票,并到工程款支付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大头小尾”、超位填写等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处罚。对经此次整顿检查后又违章填开、使用发票的,应报市局征管处审定后取消其自行填开发票资格。各分局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填报《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并写出书面复查报告。
  (二)对市局和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批准的可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必须在7月20日前自行清缴完自印或领购的建安专用发票,并从7月21日起至7月30日向主管征收分局缴销。从8月1日起一律到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填开建安发票和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各分局应在7月30日前将所有建安专用发票清缴完毕,并将清缴发票情况填报在《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上(式样见附件4)。
  各征收分局应于8月1日前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分局的复查报告及《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七、从7月1日至年底前,停止审批建安企业自印发票。企业如需建安发票,一律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
  八、各征收机关应与各区、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可对建安税源进行控管的有关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有条件的应实行电脑联网,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定期复制计算机磁盘等方法,掌握有关部门审批建安项目的具体情况,以便加强建安税收的控管。各检查、征收分局特别要加强对分包工程中甲方包建筑材料(大多数未计入工程额申报纳税),乙方包工程施工的检查和11家建安公司在自行填开发票时存在的“大头小尾”等情况的检查,堵住税收漏洞。对上述两类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企业,必须从严处罚,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九、各征收分局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季报表》、《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季度报表》、《建安税收委托代征情况季报表》(一)(二)(式样见附件6、7、8)。
  十、市局计算机中心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7月30日前设计出登记《外经证》、建安税票发票的填开和附件2中规定的税率代征率软件。本文涉及的其他电脑需求进一步进行开发设计,尽快交付分局使用。
  十一、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建安税收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的规定执行。本文下发之日前已作出的对建安纳税人的违章处理决定,仍按原决定执行。在本文下发之日前已进行检查但未作出检查决定的,按本文的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各分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依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严禁征收机关从部门利益出发、税务人员因人情关系等原因跨区域征税开票或不带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供应纳税人建安发票的,一经查出,市局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略)
     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略)
     4.建安专用发票清理情况报告表(略)
     5.委托代征协议书(略)
     6.建筑安装税收征管月报表(略)
     7.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季度报表(略)
      8.建安税收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略)
     9.市局和分局未以文件形式批准的可自行填开建安发票的企业名单和分局委托带征建安税收的代征单位名单

附件2:       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


          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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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企业所│个人所得│合计┃
┃                  │(%) │(%) │ 附加 │得税 │税(%) │  ┃
┃                  │   │   │(%) │(%) │    │  ┃
┠──┬────┬──┬───────┼───┼───┼───┼───┴────┼──┨
┃第 │注册地在│帐册│内资企业(含挂│3   │0.03 │0.09 │由注册地征收 机 │3.12┃
┃一 │深圳市内│健全│靠承包企业) │   │   │   │关查帐征收   │  ┃
┃类 │的纳税人│的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3   │0.03 │   │由注册地征收 机 │3.03┃
┃  │    │  │       │   │   │   │关查帐征收   │  ┃
┃  │    ├──┼───────┼───┼───┼───┼───┬────┼──┨
┃  │    │帐册│内资企业(含 │3   │0.03 │0.09 │1.2  │1.4   │5.72┃
┃  │    │不健│挂靠承包企业)│   │   │   │   │    │  ┃
┃  │    │全的│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企业 │3   │0.03 │   │1.5  │1.4   │5.63┃
┃  │    ├──┴───────┼───┼───┼───┼───┼────┼──┨
┃  │    │个体施工队     │3   │0.03 │0.09 │   │2.6   │5.72┃
┠──┼────┼──────────┼───┼───┼───┼───┼────┼──┨
┃第 │在深圳 │帐册健全的企业   │3   │0.03 │0.09 │1.2  │由工程地│4.32┃
┃二 │取得《承│          │   │   │   │   │征收机关│  ┃
┃类 │建资格 │          │   │   │   │   │查帐征收│  ┃
┃  │证书》的│          │   │   │   │   │    │  ┃
┃  │外地建 │          │   │   │   │   │    │  ┃
┃  │安企业 │          │   │   │   │   │    │  ┃
┠──┼────┼──────────┼───┼───┼───┼───┼────┼──┨
┃  │    │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   │0.03 │0.09 │1.2  │1.4   │5.72┃
┠──┼────┼──┬───────┼───┼───┼───┼───┼────┼──┨
┃第 │在深圳未│帐册│执有《外出经营│3   │0.03 │0.09 │1.2  │由工程地│4.32┃
┃三 │取得《承│健全│税收管理证明》│   │   │   │   │征收机关│  ┃
┃类 │建资格证│的 │的企业    │   │   │   │   │查帐征收│  ┃
┃  │书》的外│  │       │   │   │   │   │    │  ┃
┃  │地纳税人│  │       │   │   │   │   │    │  ┃
┠──┼────┼──┼───────┼───┼───┼───┼───┼────┼──┨
┃  │    │帐册│无《外出经营税│3   │0.03 │0.09 │1.2  │1.4   │5.72┃
┃  │    │不健│收管理证明》的│   │   │   │   │    │  ┃
┃  │    │全的│企业     │   │   │   │   │    │  ┃
┠──┼────┼──┼───────┼───┼───┼───┼───┼────┼──┨
┃  │    │  │无《外出经营税│3   │0.03 │0.09 │   │2.6   │5.72┃
┃  │    │  │收管理证明》的│   │   │   │   │    │  ┃
┃  │    │  │个体施工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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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二、第三类纳税人如属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第一类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暂不征收教育费附┃
┃加(如有新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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