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承包(租)外资企业车辆的营运收入免交教育费附加;
2.该表核定的纳税定额,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新版纳税申报表使用范围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9日 深地税发[1995]531号)
各分局: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确保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运作,原在12月12日市局会议上拟定启用的零散税收纳税申报表,由于时间紧迫,现决定仍改用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
二、建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必须使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和原印制的征收底册。各征收分局应据此建立完整的纳税档案。
三、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仍使用原各分局印制的纳税申报卡(或申报登记本)。除此以外,其他所有纳税人(含双定户和零散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都必须使用新版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
四、对个人缴纳车船税、印花税及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收纳税人,为减少浪费,在其每次申报时只发给一套(一式两页)申报表填写。
五、在申报表的使用中,如各分局发现申报表有不实用之处,请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或有关业务处室,以便及时修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办税务专邮业务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5]550号)
各邮电分局、保税区邮电局、邮件分局、地税各分局:
为配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便我市纳税人申报缴纳地方税收和税务机关及时将税务法律文书送达纳税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税务专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信封
税务专邮使用有“税务专邮”标志的专用信封,该信封分为二种:第一种为专供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见附件2);第二种专供税务机关寄送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使用(见附件3)。税务专邮信封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和标准设计,经邮电部门审核后印制。其中纳税人使用的税务专邮信封由邮电部门印制出售,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需出售时,可从邮电局邮政处批量购买。税务专邮信封只限于在本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专邮业务时使用。
二、收寄处理
(一)纳税人交寄的邮件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使用附件2信封,在本市任一邮局按挂号函件(带回执)交寄,资费由纳税人即时支付。收寄时,除按收寄挂号信函的一般收寄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验看附贴在信封背面的回执,看其正面填写的地址和收件人单位与邮件上所写的寄件人的地址和名称是否相符。
2.在回执背面填写收寄局名、寄达局名和邮件号码,并在指定处加盖收寄日戳。
3.在挂号收据上加盖“回执”戳记,在挂号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执”字。
(二)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
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税务法律文书,应使用附件3信封,并按附表(附件1)所列在指定的邮电支局交寄。由税务机关填妥大宗挂号清单和附在信封背面的国内邮政回执,收寄人逐件核点无误后在大宗清单上签章和加盖“回执”戳记(大宗清单作为邮电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接的依据)。此类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不得使用邮资机),收寄员应确保日戳清晰。资费逐月结算(对回执的处理可参照本条第1点)。
各邮电支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三、邮件的封发、分拣、投递
邮局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对税务专邮邮件进行封发、分拣,在投递税务专邮邮件时,应确保落地日戳清晰。对纳税人交寄给税务机关的税务专邮邮件,应单独登列投递清单,邮局负责投递到各税务分局(宝安、龙岗至各镇税所)的收发室,由税务机关指定收发人员在投递挂号邮件清单和回执上签收。税务机关在签收税务专邮邮件时,如发现落地日戳不清,可要求投递员退回补盖,投递员应及时给予补盖和再投(对回执的处理请参照如下处理方法)。
对税务机关寄给纳税人的带回执挂号邮件,除按投递挂号的一般手续办理外,还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应将所附回执沿轧印线扯下,请收件人在回执背面签章并将回执收回。
(二)对回收的回执,要在规定位置上加盖寄退日戳。如该回执属本局投递的,可加盖投递日戳后直接投递给税务部门;如不属本局投递的,应直封给相关投递支局,相关投递支局收到回执封袋(套)后,应及时投递给税务部门。
四、邮费结算
税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凭交寄大宗邮件清单累计数量与附表所列对应的邮电支局办理邮费结算手续(结算价另行通知),邮电支局开给专用收据(另发)。请各邮电支局将“税务专邮”邮件的邮费收入单独列帐上缴计财部门。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请各邮电支局做好有关业务章戳和单式的准备工作;各税务征收分局做好纳税人申请税务专邮和实施税务专邮的各项工作。
五、宝安、龙岗两区及各镇的税务专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邮电局邮政处或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邮电局税务专邮定点单位一览表(略)
2.税务专邮信封(供纳税人使用)(略)
3.税务专邮信封(供税务机关使用)(略)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附件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邮电局
关于深圳市地方税收实施税务专邮的联合通告
(1995年12月18日 深地税告[1995]6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深圳市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
二十四条和邮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商定,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范围内(含宝安、龙岗两区,下同),实施税务专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如需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均可在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核定的申报期限内采用税务专邮邮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邮电支局购买“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申报包括有税的申报和没有经营收入或没有应税所得额的零申报。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延期纳税的纳税人和亏损业户,也要分别向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申报减免、延期及亏损情况。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税务专邮使用特制的信封,该种信封正面标明“税务专邮”字样和印有税徽,以便征税机关、邮政部门及纳税人识别。
税务专邮信封有两种:一种专供纳税人邮寄申报时使用;另一种是地方税务机关寄发税务法律文书给纳税人时使用,信封右下方印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缄”字样,以供识别。
三、纳税人选用邮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必须使用供纳税人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在邮电支局(所)和地税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均有售),并自行到邮政部门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出,收据自留备查,邮资自负;税务机关也以挂号信(含回执)形式寄发税务法律文书,使用税务机关专用的“税务专邮”信封。
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时,因没有使用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和挂号信函(含回执)而造成滞纳或逾期申报的,其后果自负。
四、根据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采用邮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纳税人注册地址所在的行政区域,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投寄到本区域内所属的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
五、市邮电局所属支局在邮政大厅均开设有“税务专邮”窗口,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
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4日 深地税函[1996]30号)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你局《关于请税务局详细界定属地原则的报告》(深外协秘字〔1996〕95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83号)的有关规定中,所说的“属地征收原则”的含义是: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对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分级划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地点。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3〕0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设立两个以上从事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此规定说明,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均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因此,我局各征收机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如来函中提及的加工厂)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是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不应理解为是争取部门利益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后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我局税收征管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分支机构应纳地方税种的不同,分别作如下规定:
(一)营业税,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如为独立法人,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即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没有总机构,可由其中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总额计征的城建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员工工资薪金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如员工工资由总机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负责扣缴并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员工工资由分支机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分支机构负责扣缴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五)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六)车船使用税,由车船拥有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
驻深代表机构办理税务机关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6年4月22日 深地税发[1996]181号)
各分局(不发检查一、二分局):
据了解,一些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在申请办理驻深机构延期时,市经济贸易发展局要求其出具税务机关征税情况证明。由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和政策处理较为特殊,经研究,市局对如何为常驻代表机构出具征税情况证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驻深代表机构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征税情况证明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交申请,由主管征收分局根据该机构纳税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在以往年度正常申报纳税的,由征收分局直接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二、常驻代表机构在以往年度内从未申报纳税的,由征收分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055号)要求,对驻深常驻代表机构按核定收入额、所得额征税或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后,方给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不予出具征税情况证明,并责成其立即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影院、剧院、
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门票印制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 深地税发[1996]416号)
市地税各分局、各文化(体)局、体育发展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游乐园、歌舞厅和录像厅等(以下简称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属于发票管理范畴。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必须使用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门票(入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1996年9月1日起,我市文体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必须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由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各文体娱乐场所原自行印制的门票(入场券)可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开办的单位及原自行印制门票(入场券)的单位都必须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所需的门票(入场券)。从1997年1月1日起,各文体娱乐场所全面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门票(入场券)。
二、申请印制办法
(一)文体娱乐场所的门票属专业发票,一律按企业申请自印的方式印制。具体申请印制的审批程序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见附件)。
(二)租借文体娱乐场所举办活动所需的门票(入场券),由出租场地的文体娱乐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
三、识别标记
文体娱乐场所的门票(入场券)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只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防伪标志和税务机关的批文号。
四、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和各文化、体育管理部门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体娱乐场所门票(入场券)的启用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要根据现有的管理资料,进行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门票(入场券)申请印制手续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票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一)发票年使用量比较大。
(二)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三)其他特殊原因。
二、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一)审批
征管分局负责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初审,征管处负责自印发票的审批。
1.分局初审
发票科(组)受理首次申请自印发票纳税人的《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FPOO6)、(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发票票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后,审查其自印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发票年使用量1000本以上;
(3)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4)有其他特殊原因。
发票科(组)应在审核上述资料和情况后,实际调查申请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审查其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对符合自印条件的,在《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自印发票标识和自印信息录入电脑,报市局审批。
2.市局审批
征管处审批后,开具《纳税人自印发票通知书》(FPOO7),指定印刷厂承印自印发票,将审批内容及时录入电脑,并将一联经批准的《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表》传递给主管检查分局。纳税人取消自印或变更自印数量的,征管处审核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后,给予取消或变更,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征管分局和检查分局。
3.续印审批
对申请单位续印发票的,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审查其是否按期纳税、是否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停止供票、是否按期核销发票和报送《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FP008)、是否存在其他发票违法行为,要求其提供本季度已报送并经审核的《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再按照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二)印制
印刷厂按照《纳税人自印发票通知书》的要求和经市局审定的发票票样印制校样,经市局征管处审核和申请单位认定后,在30日内将发票印制完毕,并与申请单位结算提票。对临时性用票和特殊原因急需的用票,印刷厂应按征管处的要求在7日内印制完毕。
(三)核销
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应要求自印发票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征管分局(所)发票科(组)报送上一季度《纳税人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并对照该报表检查核销纳税人已使用的自印发票。
(四)收缴管理
发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须停止向其供应发票的,应将其发票收缴,(按照停供管理程序办理),同时停供发票。主管分局控管科(组)负责收缴发票及保管。纳税人纠正违法行为后,控管科(组)应在24小时内发还收缴的发票。
三、自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保管、保管存放安全。
(二)设立发票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发票的印、用、存情况。
(三)自印企业内部有两个以上开票户的,应同时设立发票分户登记簿、分户登记各开票户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四)印票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终了1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印、用、存、销情况表。
(五)已用完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保存五年。
四、税务机关的检查制度。
批准印制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必须检查自印发票企业一次。检查内容有:
(一)各项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
(二)查验已填用的发票存根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并在印票单位的核销发票情况表签名。
五、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除有权停止批准下一季度的自印申请外,其处罚规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用、存、销报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454号)
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对个体户税收征管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的要求,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必须建立个体、私营纳税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备案标准:月均缴纳税款在3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税款在1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月均缴纳税款包括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上报时间: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分局)应于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备案资料电脑打印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各分局要组织人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特别是“双定户”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市局拟定对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务必建帐,不准实施“双定”,请各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并于8月31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三、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纳税大户,要逐步取消“双定”,实行查帐征收,以堵塞税收漏洞。
四、对“双定户”经营额核定,各分局要深入调查,划分出同行业、同一条街、同一个区域的高、中、低3个档次确定经营收入,采取抽查或集体讨论等形式,严格把好核定关,杜绝收“人情税”现象。属于国税确定的经营额发现偏低时,各征收分局应主动向国税提出建议调整或向市局报告并附列名单,由市局与国税局协调处理,以保证公平、合理,接近营业收入实际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深地税发[1996]494号)
各分局:
为加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证》的式样及使用要求
《外经证》式样见附件1,外出销售商品或承建工程均统一使用该证明。统一的《外经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存;第二联经营地税务机关存;第三联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由纳税人送回填发税务机关存;第四联纳税人存。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外出经营,应先到注册地所在控管分局(所)的税务文书发售窗口领取《外经证》,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呈送给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经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科(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经办人、主管科(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印章后填发。从受理到填发给纳税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持《外经证》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持《外经证》外出经营,如从事商品销售,就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从事建筑安装,则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均回深圳注册地征收分局(所)缴纳。在我市跨区域承建建安工程,属挂靠、承包单位承 建的,不填开《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带征各税;属国有、集体单位承建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即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经证》,同时将携带的商品和经营项目的合同资料如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在经营地办理的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和购领的发票,并结清税款。分期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交税款的,应在工程结束后的15日内,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四、《外经证》的管理及检查
《外经证》填发应统一编号,并输入电脑。各征收分局(所)每月对填发的《外经证》检查1次;每季度清理汇总1次。对未按规定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控管分局应敦促其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外经证》,凭完税证和有关资料缴交所得税,并通知检查分局进行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利用《外经证》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征收分局(所)对到外地承建工程的建安企业填发《外经证》,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呈报表》(见附件2)报市局征管处。
六、各分局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征收、检查的配合协调,通过电脑监控等手段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对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改进征管办法。
七、计算机中心按上述两表编制软件,并从1996年10月1日起启用。以前的《外经证单》同时作废。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略)
附件2: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呈报表(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深地税发[1997]220号)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85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市局意见,因我市已启用《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目前暂不启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如需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可以使用《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9日 粤地税发[1997]85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现就我省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式样见附件)由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票面套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明企业名称的水路运输服务发票。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凭规定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得拆本、外带使用,也不得转借、代开。用票人应每季终后十天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发票购、用、存报表。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帮助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以及《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已发展到7.33万户。由于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同行业平均水平、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其销售(营业)收入定额及带征率,已难以与实际的经营收入吻合,执行中往往定额不足、不准确,导致税负不公和税款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不利于个体户私营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因此,最大限度的减少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在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普遍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当前要完成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这方面的工作也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
从可能性看,我们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去年我局已全面实施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属地原则分经济区域成立了若干征收分局,每个征收分局中又设立了若干个评税科,评税科可对辖区内的个体户建帐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从人员、机构设置上我局已初步具备了实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先决条件;二是最近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我局开展建帐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三是随着深圳经济的高速 发展,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有明显的改善,其中大部分已具备自行建帐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支付代理费用的能力;四是从成立地方税务局以来,我局由于加大了税收宣传力度,个体户私营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营造了一个较好的税收环境,五是我局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已基本建立,为我局查帐征收税款提供了有力的依托。因此,在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逐步实行全面建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范围、类型、方法及步骤
(一)建帐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体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的制度,纳入ABC分类管理,并接受征收(检查)分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帐的类型和方法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按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或简易帐,并通知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月营业额有5万元以上的;
2.2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3.请帮工8人以上的;
4.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5.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注册资金的限制);
6.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按规定不设置复式帐、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如门市部)的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