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九、本通告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2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于我市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可按《通知》中的第一、四、五条规定执行,其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国有农口中的自种、自养及其连续初加工的企业。对于外购农林产品进行初加工后转售业务和挂靠的企业一律全额照章征税。
  国有农口企业的免税申请由主管分局审核受理报市局审批。免税企业须照常进行纳(免)税申报。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深地税发[1998]5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通知》中第一条第一项“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暂不执行;第一条第二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只作罚款处理”是指按照有关减税规定确定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补税;对减税和免税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按查增的所得额和法定税率(深圳按15%)计算的税额作为基数。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
     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 深地税发[1998]580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转发给你们,经批准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和特区实行城市化“两个转变”而首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仍按《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3〕5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25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如效益工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均以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8日 深地税发[1998]40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1998〕76号)收悉。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早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以下简称《通知》)只是对征税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属强化征管的措施,而并非指该《通知》所要求的执行日期为事业团体、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起征期限。因此,对《通知》下发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82号)

各分局: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及完善我局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征求各分局和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设计了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1月起启用。因市局计算机程序切换,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全部受理纳税人的新版纳税申报(包括1998年第四季度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未用完的旧版纳税申报表全部封存,停止发放。
  二、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进行季度申报时,使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四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合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事宜见新版申报表的编报说明。
  三、各分局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版申报表,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报告,对于填报确有困难的分局可请市局进行培训辅导,以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九九版)(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九九版)(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

附件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

  一、纳税人在填列本表时必须详阅本编报说明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申报。本申报表分为A、B、C三类,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评定的类别和规定进行申报。
  二、在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无论盈亏或政策性减免,都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报送本表。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和预缴,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本表相应分为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在季度终了后按所在征收分局规定的时间申报预缴,填写季度纳税申报表;第四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合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企业按税法规定自行完成各项纳税调整项目并进行清缴申报,同时附送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决算鉴定资料。
  四、纳税人在年终清缴申报时,应按本表第30行“应缴纳所得税额”结清全部税款。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足额结清税款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纳税人在年终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度内抵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清缴退税的需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审核,出具纳税检查报告后办理退库手续。
  五、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表中“本季数”栏反映纳税人本季度(3个月)的经营及纳税情况,“累计数”栏反映纳税人本季度与前几季度的数字之和,各申报期的“本季数”相加必须等于本申报期的“本年累计数”(第36行“本季数”等于“本年累计数”),否则计算机将不接受运算。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第四季度数”栏填列第四季度(10—12月)的经营纳税情况,“本年累计数”栏填列全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汇缴结算情况,同时必须详细填列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栏(第39—76行)及“附列资料”栏(第77—114行)中的有关项目。
  六、表中第1-24行按企业的损益表填列。其勾稽关系为:
  第6行=1行-2行-3行-4行;
  第14行=6行+7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第24行=14行+15行+20行+21行-22行。
  七、表中第4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不包括税人缴纳的增值税。
  八、表中第25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全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表中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按财务会计核算时“超过计税标准项目”(40行)、“不允许扣除项目”(53行)和“应税收益项目”(64行)三项之和。纳税人凡有前述三项开支均应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填列“纳税调整项目”各有关行次。其勾稽关系为:
  第26行=39行;
  第39行=40行+53行+64行;
  第40行=41行至52行之和;
  第53行=54行至63行之和;
  第64行=65行+66行。
  十、表中第2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第67行的数据填列。凡填列本行有关数据的企业应出具完税凭证或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其勾稽关系为:
  第27行=67行;
  第67行=68行至76行之和。
  十一、表中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为政策性优惠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填列。该类企业必须同时填列“附列资料”第107行“减免税审批文号”栏,否则计算机将不予确认运行。
  十二、表中第32行“境外投资收益抵免税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于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允许给予抵免的数额。
  十三、表中第34行“上年欠交所得税额”含企业经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税额,超缴欠退税款用“-”号表示,该行数字如无特殊情况全年应无变化,各期数字相同。
  十四、表中第35行“本期前已预交所得税”仅反映本年度前几个纳税申报期已预交的所得税税款,以前年度的超缴或欠退税款在第34行反映。
  十五、表中第36行“本期实缴纳所得税”反映在本申报期划解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包括以前的欠税在本期的入库数,但不包括本期前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本行数字的“本季数”或“第四季度数”应同“本年累计数”一致。以上各项勾稽关系为:
  第28行=24行+25行+26行-27行;
  第30行=28行×29行;
  第33行=30行-31行-32行;
  第37行=33行+34行-35行-36行。
  十六、表中第38行“经审批延缓所得税额”填列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允许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
  十七、表中附列资料栏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根据会计帐户及有关资料据实填列。
  十八、表中第111行“减免所得税种类”内:新办工、农服务业填01,新办港口码头开发建设企业填02,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填03,出口型企业填04,新办第三产业填05,福利企业填06,劳服企业填07,校办企业填08,受灾企业填09,利用“三废”企业填10,技术成果转让填11,发明专利产品填12。
  十九、纳税人填列本表时,有关项目如无数字反映时应用“×”号表示。表中已打“×”号的行次无需填列。
  二十、“由税务机关填写”栏中的“受理申报日期”是指纳税人将本申报表送达主管税务机关的日期(邮寄申报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审核申报日期是税务征收分局审核本申报表的日期。
  二十一、“纳税人声明”栏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必须填写。
  二十二、本申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口径与范围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或涉外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9年4月6日 深地税发[1999]134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调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和管理人员工资在总机构开支核算的,可单独计算分别核定分摊定额。
  二、总机构(含无固定性或经常性营业收入的投资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照总机构本部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考核,管理费用总额为不含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总机构有部分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分别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限额。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机构管理费用的报批程序由总机构备齐资料后向所在地税务检查分局(宝安、龙岗自定)提出申请,检查分局对报批单位的上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对支出及节余情况进行检查后,连同本年度管理费用支出计划和分摊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局审批。总机构与分摊管理费用的下属企业不同在我市的,可由总机构直接向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由市局按规定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和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154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调整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收入的,应相应冲减当年的亏损额,其余额(负数)方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可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计算公式是:可弥补亏损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放+其它免税收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