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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0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称:“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持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持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1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称:“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深地税发[1998]59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我市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护基金”,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
      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深地税发[1999]12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
         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1999]195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7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业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对我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手续费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
     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78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指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
        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粤地税发[1999]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3号)称:“对目前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而又扭亏有望的大中型亏损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作价引资、产权转让、开发房地产等方式盘活原有企业土地资产。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者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再注入企业。同时,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转让交易处理,免予征收各种税费或附加。”
  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但对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从1999年起的3年内,如出具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作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有关文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8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问题,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规定执行。注(注: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此条停止执行。)
  二、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由各征收分局按减免税程序负责审核批复并报市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深地税发[1999]36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该政策的实施,经市局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二、关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认定
  (一)对个人购买新建的普通住宅,以入伙通知书标明的入伙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二)个人购旧的普通住宅,以房产证上标明的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三、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之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以取得深圳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签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时间为准。
  前款所称“售出”的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收取首期房款的时间为准。
  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住房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18日 深地税发[1999]462号)

各分局: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略称:“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另外,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9日 深地税发[1999]54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一)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我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执行。注1(注1: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一条第(一)(三)项停止执行。)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1年内未发生应缴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缴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对没有获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应按我局征管工作规程中明确的审批程序办理。注2(注2: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一条第(一)(三)项停止执行。)
  二、关于所得税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所在地征收分局受理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单位
       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598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称:“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61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税务问题,经市府领导批示同意按省政府的意见办理,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对我市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一律限期在12月31日前改正,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逾期不使用税务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供应和自印发票管理工作以及清理应缴未缴税款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在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 粤地税发[1999]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54号)略称“关于全省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界定及有关问题,1999年5月5日九届28次省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原则同意所汇报的界定意见,即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成立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等类型企业,有偿受让或投资建设,有合同规定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投资本息并获取一定回报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含有偿集资)建设,原则上以还清贷款、集资款本息为收费期限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一律应征收营业税。对其中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收费项目是否实行税收返还,实行个案处理。”
  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各地应对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车辆通行费(过路(桥)费)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补征入库。请各市将清理欠税及补税情况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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