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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12月9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临潼区之后增加“长安区”。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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