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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深化安置改革,加快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步伐。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安置改革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优抚、安置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工作,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经费,各地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省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省6市共8所高等学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役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城镇户口而购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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