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有林场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林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
加大国有林场内部的人事、用工、分配、经营制度改革力度,是加快国有林场发展的动力,各级政府要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改革人事制度。要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建立平等竞争、择优上岗、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国有林场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要引入竞争机制,结合国有林场实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或推选聘任。对继续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核定事业性质的人员编制、对象,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对其他性质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改革用工制度。取消国有林场固定用工和自然增长招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动用工数量,采取多种用工形式。对国有林场现有固定职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未聘用职工和富余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工,搞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根据工作需要,清退临时工,认真做好思想稳定工作。
改革分配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理顺分配关系,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的性质、任务、经营方式和经费来源选择相应的分配模式,将职工收入水平与林场经济效益挂钩、个人岗位职责和业绩挂钩,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使工资收入向管理、技术等重点岗位倾斜。
完善经营机制。大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的经营形式,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家庭自营经济。国有林场的农耕地、荒山荒地、苗圃地、经济林地、竹林地以及用材林基地等经营性资源、资产,应大力实行个体承包、租赁或以股份合作制经营。允许兴办林场内家庭林场,建立双层经营体制。
优化组织结构。国有林场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规模经营和集团化管理,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对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差、独立经营难以维持的林场,可就近并入实力较强的林场;也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或股份合作制经营。对面积小、耕地资源相对较多的林场,可改建成为苗木花卉生产等基地。
二、实行分级负责,试行分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