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7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工作方式,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根据《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要求,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非典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非典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各有关部门承担。各地要把非典防治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范畴,依法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省内临时设置的防治非典交通卫生检疫站(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对体温异常的旅客按如下原则处置: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排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各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继续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
三、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做好必要的防范工作。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