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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福建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需要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投资的企业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进行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主体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不涉及现汇投资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免做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但必须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六)出国人员用汇可按以下办理:1.持因公护照的,须提供书面申请、出国任务批件或赴港澳台任务批件、出国团组预算表,由组团单位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2.持因私护照的,按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规定,由出国人员持护照(通行证)、有效签证(注)、身份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3.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单位书面申请、护照(通行证)、有效签证(注)、出国团组预算表直接到银行办理企业外汇帐户提取1万美元以下员工境外差旅费,提钞1万美元以上须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二、简化企业人员出国手续。为缓解我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人员出国难的问题,确定20家重点境外企业(见附件1)为试点,简化企业人员出国手续,并利用我省逐步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契机,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一)政审环节。改革民营企业外派常驻人员的出国政审要审查其学历、工作年限以及职务等类同于公职人员外派的具体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市、县政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审批件。
  (二)签证环节。省外办将与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联系,商请对20家省定重点境外企业外派人员在签证时提供便利,给予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常驻人员(含技术员、熟练工人、聘用人员)外派,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出国批件。
  三、理顺境外投资、工程承包企业设备出口问题。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在自用设备出口过程中,可凭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核销单”、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福建省境外企业设备出口清单”(见附件2)和境外企业批件,向外管、海关、税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设备“出口不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手续。对外工程承包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出口许可证(如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四、继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执行《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0〕文82号)和《福建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外经〔2001〕2号)有关扶持政策,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福建省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02〕172号)精神,对已列入规划布点的境外贸易等各类中心,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外派劳务人员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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