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废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通告
(2003年10月23日 深公通[2003]6号)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活动,不断净化我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市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生产、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等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用途和范围,或利用微型视频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生产微型视频监控设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从事生产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从事销售微型视频监控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
四、对非法生产和销售微型视频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