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56号 2003年7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煤炭企业:
今年以来,安徽、山西、云南和河南等地煤矿先后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上半年全区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2起,死亡13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为1.31。与上年同期相比,死亡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特别是5月5日,中卫县常乐镇煤矿八号并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就我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通知》的学习和宣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办《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认清当前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扭转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县、各煤炭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在当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各市县、各煤炭企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大煤矿安全投入,补还安全欠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增强矿井的抗灾防灾能力。
三、严格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强制关闭,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市、县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县政府,由市,县政府对非法矿井强制关闭,并按《通知》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批手续不全而投入生产的煤矿,要尽快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