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3]36号 2003年7月2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时期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调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办、国办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我区民间纠纷、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区现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3800多个,人民调解员25000多人,充分发挥和调动这支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建立新机制,完善组织网络,扩大工作领域,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完善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