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好农民失地与失业问题。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和征地款入股等形式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
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尽快制定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尚处于立法试验阶段,是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关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做到非试点乡镇不得使用试点政策,试点乡镇不得滥用试点政策,确保试点工作按照《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皖政〔2002〕60号)健康、有序、规范运作。
六、严格执法,加大整改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在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的,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问题,已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改进作风,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为国土资源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