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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4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商[2003]284号)


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制定天然气价格应遵循自上而下梯次递增的原则,略高于上游而低于下游。考虑到我省首次使用天然气,在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上可能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待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将结合实施情况,再对《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发布。
  附:《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西气东输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天然气价格行为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到户销售价格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设安装价格(简称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第四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户用气和其他用户用气三类。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制定必须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补偿企业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合理的能源比价关系。

二、价格管理

  第六条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四市到户销售价格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三部分组成。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设计、建设、安装和材料价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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