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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电网建设,提高宁波电网受电能力。加强与上级计划部门和电力部门的衔接,落实一批重大电网建设项目,加快建设进度。从2003年到2007年,宁波电网新建500KV主变7台,新增变电容量525万千伏安;新建220KV项目30个,新增变电容量438万千伏安;新建一批110KV项目,新增变电容量360万千伏安。到2007年底,宁波电网500KV主变容量达到600万千伏安,220KV变电容量达到780万千伏安,容载比达1.93;110KV变电容量达到773千伏安,容载比2.06,使宁波电网供电能力及供电可靠性得到较大提高,一些地区供电紧张的局面能得到有效的改善。
  (一)做好电网规划,严格做到项目建设有据可依。建立由市计委牵头,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规划编制工作班子,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宁波市电网建设专项规划,重点是优化完善网架结构,合理确定电网布局,统一指导全市电网建设。对于近五年建设规划中的项目所址、线路走廊、走线方式,要细化到控制性详规深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业区和开发区的建设,协助落实电力项目的所址和线路走廊,共同做好电网建设专项规划。电网建设专项规划一旦确定,各部门、各地区不得随意更改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选址和线路路径方案。
  (二)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过程中,城建、规划、环保、公路、消防、水利等市级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在遵守项目审批基本程序的基础上,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尽可能缩短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市计委应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需要先行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和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可出具相应文件。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计委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落实责任,加强政策处理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着手制订规范、统一的赔偿标准,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赔偿范围和额度,并形成文件公布,提高透明度。电力建设工程的政策处理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建立政策处理责任制,对列入规划的110KV及以上变电所(包括相应的输电线路路径地区),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确保电力项目按期建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会同电力建设部门,全力做好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工程赔偿等政策处理工作,并严格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不得层层截留赔偿金,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乡、镇、村和广大群众对加快电力建设的认识,取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协调,成立市电力规划和建设协调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计委、经委、规划、电力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领导为成员,对电力规划和建设问题开展经常性协调工作。对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计委牵头按重点工程管理模式进行协调,重大问题交市电力规划和建设协调小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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