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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福州市海坛海峡功能待定区(3)功能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福州市
 海坛海峡功能待定区(3)功能的批复
 (闽政文[2003]3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将“海坛海峡功能待定区(3)”确定为“围垦养殖区”的请示》(榕政综[2003]249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将“海坛海峡功能待定区(3)”确定为“围垦养殖区”,其海域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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