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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联系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安全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做好隐患整改和验收工作;
  8.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延报、漏报、隐瞒不报;
  10.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值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考核等级为: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按《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连续三年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按《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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