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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2003—2005年为老年人办实事的意见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自2001年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活动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两年内为老年人办好8件实事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兴办老龄事业,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议定,2003—2005年继续为老年人办好10件实事。为确保各项实事的有效落实,现就责任部门和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实事项目和责任部门
  (一)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
  (二)开展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到2005年,力争全省集中供养率基本达到80%。
  加强调查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
  (三)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民政厅。
  (四)继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县(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责任部门:省老龄办、省财政厅。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及考核验收的内容;在80%的城市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及时向贫困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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