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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
 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5号 2003年7月29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
     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

        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
           (自治区民宗委 2003年7月20日)

  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二、活动范围及工作要求
  活动范围: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
  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内容
  (一)8月31日,进行“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横幅、标语的悬挂、张贴工作。
  (二)9月1日,拟请自治区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民族团结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西藏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拉开民族团结月活动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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