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编写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
毗邻双方要共同写出联检记录,并盖公章,分别由毗邻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存档。联检记录内容包括:联检起止时间、双方参加人员、界线长度、界桩数量及分工维护落实情况、界桩变化(如丢失、移动、损坏、报废、增设等)及处理情况(需附界桩登记表及处理意见)、界线变化及处理情况(需附局部变化地形图及处理意见)、向当地双方群众明确边界线走向等内容。
此次联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县级界线联检情况,起草界线联检情况报告,按规定时间联合报自治区民政厅统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联检的资料准备。联检工作的资料准备包括边界线协议书附图复印件和界桩登记表复印件等。
(四)联检工作所需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联检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指导
各地(市)要加强对界线联检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安排,明确联检任务,完备各项手续。要认真组织好界桩及界线其他标志物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对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问题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制定界线联检工作计划
1.全区境内涉及地(市)交界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联检工作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2.各地(市)境内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工作由各地(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制定的联检工作计划于2003年7月30日以前书面报自治区民政厅。
(三)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工作
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管理,是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市)要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图、工作图以及各种文字材料、照片等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的规章制度。对于损坏和遗失的档案要及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并予以弥补,联检的相关资料应纳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
附件:1.2003年西藏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
2.2004年西藏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
3.2005年西藏自治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