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检的内容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对检查出的问题,双方要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1.行政区域界线
(1)应着重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及其两侧地貌、地物(尤其是作为边界线标志物的线状地物)有无明显变化,界线实地位置是否清晰易认。如地貌、地物有明显变化,致使行政区域界线位置模糊不清不能辨认时,要详细记载地貌、地物变化情况,并组织力量进行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地形的修测和补调,以保证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清楚易认。
(2)要向双方基层政府和群众明确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便当地基层政府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
(3)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双方不得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如确需局部调整,应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按勘界程序报批。
(4)双方认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可商定增设线状或点状地物标志,其增设方法参照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2.界桩
(1)界桩是否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界桩,由管理界桩一方重新制作并与毗邻方一起在原地重新树立;可修复的,由管理一方在原地修复。完好无损的界桩,需清除周围杂草、遮挡物,并用红漆对文字进行重新描绘。
(2)界桩是否移动。检查界桩周围的地貌、地物是否和界桩登记表上所记载的相一致,并核对界桩是否移动。发现界桩有移动的,管理方要与毗邻方一起将界桩恢复到原位。
(3)界桩方位物是否齐全,有无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如挖土、取沙等)。检查界桩的方位物是否存在,如不存在,需在附近另选地貌、地物点作为方位物。对于已选定的距离较远、不便于测取距离的方位物,可在附近重新选定便于量取距离的方位物。重新选定方位物,要填写界桩登记表。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界桩存在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尽量恢复原状。
(4)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或界桩位置需移位、界桩需报废时,双方要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同意后再行实施。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或界桩移位,双方要在协议书附图上选定点位,经测定后将图上点位确定在实地,以确保新设或移动的界线标志物准确无误。同时填写界桩登记表。
(5)清除单方在界线附近设立的界线标志物,避免当地群众对边界线的走向产生错误认识。如需设立,须按增设界桩、边界线标志物的程序和方法设立。
(6)原无照片的和新增设的界桩,要补报界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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