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县(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门诊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住院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70%,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30%。
(三)在地(市)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县(市、区)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60%,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40%。
(四)农牧区五保户、贫困农牧民家庭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除按上述(一)、(二)、(三)项办理外,并可视情在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凡未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或核销的比例及具体结算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乡(镇)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在其家庭账户基金中核销;在乡(镇)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免收50%,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核销50%。乡(镇)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凭核销和免收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分别与乡(镇)和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定期结算。
(二)在县(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门诊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住院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50%,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50%。
(三)在地(市)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家庭医疗账户本》、县(市、区)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在大病统筹基金中报销40%,在家庭账户基金中报销60%。
第十八条 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当年有节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用完的,在各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住院费用分别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免收。
第十九条 报销补偿的封顶线,由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根据当地个人交费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一般应控制在3000元以内。对交纳个人筹资的农牧民因患大病、重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报销补偿封顶线的,县(市、区)医管会应根据患者家庭的经济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