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牧区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医管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医管会办公室的人员由同级政府调剂解决,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医疗基金中提取。
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县(市、区)医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日常卫生宣传、发动工作;
(三)管理县(市、区)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基金;
(四)核发医疗证件;
(五)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相关信息;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各乡(镇)医管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
乡(镇)医管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宣传、动员本乡(镇)农牧民自愿参加医疗筹资,并负责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牧民医疗个人交费的筹集并按时上交县(市、区)医管会办公室;管理家庭医疗账户基金;
(四)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
第三章 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农牧区医疗制度实行政府为主、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社会多渠道支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医疗基金的来源:
(一)国家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和合作医疗补助经费。
(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的免费医疗专项经费。
(三)参加医疗筹资的农牧民个人每年的交费 (标准不低于10元)。
(四)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贫困救济资金中为农牧区五保户代交的个人筹资。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贫困农牧民家庭的资助。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七)其他。
第十条 参加医疗筹资人员户籍发生变化的,其个人当年筹资不予退补,由其家庭成员继续使用。
新增家庭或家庭人口以每年的6月30日为界,之前参加的交纳全费,之后参加的交纳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