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靠村(居)规民约实现群众婚育行为的自我约束。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把晚婚晚育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公约,实现群众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联系户作用,靠上去做未婚青年的思想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致富的先进典型,对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家庭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二、加大政策导向力度,认真落实各项奖励政策
要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夫妇应享有的延长婚假、产假和晚育丈夫的护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克扣晚婚晚育夫妇法定假期内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要积极维护晚婚晚育夫妇依法享有的权益,加大对违反政策规定侵犯晚婚晚育夫妇权益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各地实际,积极争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奖励和优惠措施,并抓好落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要积极为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三、全面正确地执法,确保婚姻登记质量
《条例》是
《婚姻法》的配套程序法,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条例》的基本精神,增强贯彻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为确保
《条例》的顺利实施,自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
《条例》办理婚姻登记,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监督。结婚登记的最低年龄控制,应以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当事人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应该明确,尊重和维护当事人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合法权益同引导、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倡晚婚晚育是一致的。在有效地维护群众结婚登记合法权益的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建立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计划生育部门了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要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为抓好晚婚晚育、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源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