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开展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处理水污染事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引水工程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参与陡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
(三)负责陡河水库库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
(四)在保护区内开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陡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库区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陡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监测和水库有关水文资料的提供工作。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标志;在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水质监测资料。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绿化工作,在保护区内推广绿色农业种植技术,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包括库区,其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