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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厦委[2003]78号 2003年10月17日)


各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市前一阶段抗击非典已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亦未发现非典临床病例和疑似病例,但由于当前正进入呼吸道疾病高发的秋冬季节,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日前发出的警告,非典疫情复发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为全面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坚决防止非典疫情反复,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作如下要求:
  一、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工作,做到思想、工作和措施三个不放松。要认真组织学习吴仪副总理在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本着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处理得当、反应适度的原则,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地处理当前防治非典工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落实《厦门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全面加强非典监测、防治和预警等各项工作,严防非典疫情复发。
  二、启动防治非典指挥协调系统,完善值班联络、疫情防治等制度
  要立即启动市、区防治非典指挥协调系统,恢复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组的各项工作职能,并抽调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人员到位集中办公。各区要根据区划调整尽快成立防非指挥部,形成完整的指挥体系,恢复值班联络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工作部署和重大情况能够及时上传下达。一旦出现疫情,要求在第一时间紧急调度处置。要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各区各部门要成立督查组,深入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场所、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外来人员集聚地、社区、农村等重点部位开展督查工作,促进防治非典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卫生行动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与报告、院内感染管理、实验室安全、医疗垃圾和污水排放处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者要依法给予处罚。市防非指挥部各专业工作小组要按《厦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制预案》的要求,在10月底前开展防非演练工作,市防非指挥部组织的综合性合成演练安排在11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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