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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03)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办理录用流动人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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