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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6日)修改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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