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25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制,公开、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二、删去第三条。
三、第七条修改为:“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批准任命、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各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