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区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很薄弱,各级政府要切实拿出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应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力度
各地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统一行使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市区,各盟市要责成其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存比例限期建立,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市区,不得随意停止。
从2004年起,各地必须将财政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列入预算。同时要解决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财政负担部分的补缴问题,在保证离退休等人员足额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分期分批予以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侵害。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改进服务工作。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级市场换购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各盟市中心及分中心、经办网点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应占归集余额的50%以上。
五、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
各地要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字〔2001〕3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内政字〔2003〕254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并报批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落实补贴资金。已经出台补贴方案的地区,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允许单位利用售房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须经房改部门核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职工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