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2003年10月20日 内政发[2003]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区统计改革和建设步伐,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化”进程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推进“三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基层统计网络。特别是要注意充实旗县级统计机构和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苏木乡镇统计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帮助统计部门创造条件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在经费、交通工具、信息自动化等方面予以必要保证,把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管理,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关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相关经济运行情况和涉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业务数据。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情况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
(四)进一步强化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区在选拔、任免和调配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应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要求,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切实把政治强、业务精、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成长,注意统计部门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问题。
(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现代市场经济、业务技术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的统计队伍。
(六)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相关统计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参考资料,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