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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严格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学校要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1至2次专项检查;区(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1至2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 (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1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养餐的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大校园周边小饭馆的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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