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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
  (三)设定的权力和义务等是否超越法定范围;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技术要求;
  (五)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国家、省、市即将出台或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一致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不予审议:
  (一)规定事项超出制定机关职权范围的;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没有合法依据,为本机关设定权利、对相对人追加义务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审议与发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议时,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分别作起草说明和审查说明。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由区长签发,并通过电视、报刊或者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终向区政府例行汇报执行情况。
  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公室通过市政府法制局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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