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制定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计委、省民政厅、
省审计厅、省扶贫办 2003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村居民抵御因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申请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组织制定当地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细则,拟订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等。
第四条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坚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科学管理,定期审计,农村居民代表参与,民主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