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投资项目,除实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土地优惠
第一条 土地优惠出让。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投资工业项目,其所需土地均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进行出让(生活设施用地除外)。
第二条 土地优惠租赁。投资项目的生产用地,可根据外商意愿租赁使用。租赁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租赁土地的企业,因产权变更或企业清算等原因,需处置地面建筑物时,原租用的土地既可由新的企业产权人继续租用,也可以按土地开发的成本价出让给企业产权人。
二、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的优惠
第三条 鼓励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厂房设施,涉及的有关费用属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鼓励投资商独资或合伙投资经营开发区内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1、建生产经营用房和仓储用房,可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的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开发区总体规划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自行与租赁方商定厂租房租。
3、免收厂房及厂区内生产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及经营中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事业性收费。
4、可选择与开发区合资经营的方式。开发区以土地及其开发费用作价入股。
第五条 落户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如果外商无意投资建设厂房,可由开发区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租赁给外商使用,租赁费根据厂房建设成本并结合外商经营年限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