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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保障城乡特困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措施。
  第三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及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分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劳动社保、经贸、计生、卫生、住房、农业、司法、教育、监察、审计、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及对象

  第五条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确认,下同)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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