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领域监管(包括生产鼠药的企业,加工、分装作坊)。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销售渠道监管。入市开店、摆摊设点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游街串巷、走村上户的由省公安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使用技术监管。城市(含县城)、乡镇由省爱卫会负责,农田、农户由省农业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四)污染防治监管和收缴的毒鼠强等杀鼠剂的集中销毁。由省环保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事故应急处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六)中毒人员救治。由省卫生厅负责,省药监局配合;
(七)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由省公安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出重点,各司其职,限时全面整治
各设区市、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毒鼠强为害的特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阶段限定时间全面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3年8月1日-8月31日):
1.国家九部委局印发的《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由省农业厅负责寄送至各级农业局。城市由设区市农业局组织张贴至各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属乡(镇)的所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农村由县(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张贴至各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共活动场所。
2.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新闻单位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3.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话会、宣传车、大幅标语、传单、墙报等各种传工具,大力宣传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
(二)专项查处阶段(2003年9月1日-9月30日):全省统一行动,由各设区市政府统一部署,规定时间、集结队伍,协同作战,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对有可能生产鼠药的小化工、小农药企业,隐身于偏僻之处的小作坊,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农村集贸市场,城镇小街小巷,城乡插花地带,进行重点和突击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