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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
 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6号 2003年7月29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环保局、建设厅 2003年6月26日)

  为有效保护小城镇及其周边环境,不断提高小城镇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积极创建环境优美的小城镇,提升小城镇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促进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2]45号)精神,现就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发展小城镇。小城镇是联系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纽带,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过渡的桥梁,是形成和发展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之一,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环境指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小城镇建设中,只有保护好小城镇及其周边环境,才能使小城镇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小城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十五”期间,我区提出建设100个左右小城镇的总体发展目标,由于我区小城镇建设基础差,起点低,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环境问题。如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滞后,没有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城镇绿化覆盖率低,城镇功能不健全等,导致小城镇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能力低,难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良好的环境是保证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防止出现“先建设、后规划”,“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环境保护和建设部门,要按照小城镇建设必须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科学规划,早作部署,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尽快把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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