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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
 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3]44号 2003年7月23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自治区党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黄金矿山生产秩序整顿意见
     2.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3.黄金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要求
     4.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5.黄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6.西藏自治区开采黄金矿产责任书

         关于西藏自治区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
       (自治区经贸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 2003年7月8日)

  西藏黄金成矿条件较好,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但当前我区黄金生产工作不规范,存在较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矿山企业普遍规模小而分散,多数矿山地勘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无法进行正规设计,开采随意性很大,没有形成固定生产能力;一些矿山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或环境保护不力等现象;部分企业存在非法承包或转让采矿权、各种证照不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部分企业在办理有关证照后多年未能投入正常生产;大部分矿山企业开采方案论证不够,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生产组织不严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和行业要求;部分企业产品管理不严,产量统计不实,存在产品流失现象;一些矿山由于管理不严,矿区治安混乱,与当地政府、群众关系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严重的社会治安和生产安全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所收费用名目繁多,黄金开采企业普遍反映负担过重。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以及2002年10月23日自治区党委、政府第9号联席会议纪要、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11号、64号以及有关指示精神,决定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黄金生产秩序整顿,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立足于我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眼于黄金矿产资源和草场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黄金开采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场准入条件为依据,坚持有序、合理开发;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基本目标:
  (一)全面取缔和严厉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
  (二)明确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杜绝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三)彻底改变我区砂金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以及收费混乱、国家税费流失严重、行业管理力度不够等现状;
  (四)通过治理整顿,依法对现有砂金矿山扶持规范一批,整改关闭一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加大环保力度,使黄金生产真正起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管理机制及矿业权市场,推动西藏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步骤
  (一)主要任务
  1.针对近年西藏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
  2.治理整顿非法承包、非法转让采矿权和地质资料成果、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等违法行为;
  3.着力解决开采规模过小、生产经济技术指标过低、采富弃贫、无设计或不按设计开采以及损害农牧民利益、矿山内部管理不力、治安混乱等问题;
  4.进行黄金行业内部结构调整,解决政企不分、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符合西藏实际、相互配套的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建立顺畅的行业管理体制和通道,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行政执法机制,使全区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内容和步骤
  全区黄金生产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分为摸底调查、清理整顿、规范管理、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摸底调查(1~5月,这项工作已完成。)
  1.收集整理并检查审核全区黄金矿山申办审批的基础资料和开采证件等。对现有矿山的申办材料全部重新检查核实,对矿区总体规划、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资料不全或未报未审的,必须补报补审。
  2.对各黄金矿山的办证、开采、环保、治安、扶贫、年检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各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关闭、取缔、限期开采、准许开采等决定,下发相关地、市、县,通知有关矿山企业听候调查处理。
  3.对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上标明开采范围相互重叠、交叉、内容不一致或互相矛盾的,实际开采范围和证件批准范围不一致的,坚决纠正。该注销的依法注销,该吊销的依法吊销,该整改规范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妥善处理。
  4.在调查摸底、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黄金矿产开采及矿山环境恢复责任书制度、雇用当地民工制度等。作为现有黄金开采企业准许继续进行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6~7月)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分别赴各有关地、县和矿山实地调查,依法检查近年来的生产、环保、办证和矿业权转让等情况。对拒绝接受或阻挠监督检查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作出相应处理。
  2.原则上,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属地上结合地带)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采矿的区域开采的,无论其开采手续是否齐全,一律停止开采,并依法注销其所有开采手续,责令其对所破坏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予以限期恢复。
  3.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区黄金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厅注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对破坏性开采或非法转让采矿权、开采黄金批准书的,依法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区黄金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厅吊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予以关闭,并注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环保工作要求的,责令其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方案,补办有关环保手续,拒不执行的,注销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责令其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予以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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