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31日
徐州市旅游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增列旅游发展资金,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需要增列旅游发展资金。
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资源保护和城市旅游宣传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主体参与开发、经营旅游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